当场处罚的条件(治安案件当场处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专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章 治安处罚当场处罚的法定条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0条 :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一、解读
当场处罚,是指警察对于违反治安行为人不再传唤到公安机关而直接当场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一种处罚程序。该制度的意义:迅速处理简单治安案件,高效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及时维护社会秩序。
当场处罚的法定条件是:第一,证据条件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第二,处罚条件是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才可当场处罚。此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只须由警察签名或盖章,不需按本法第96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二、 理解
1、哪些情形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一,对违反治安行为人处50元以下罚款和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处罚款,被处罚人没有异议的。
第二,对违反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以外的违法行为人当场处20元以下罚款的.
第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旅客列车上或者口岸,被处罚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被处罚人提出的。
第四,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