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未盖章打一成语(打击虚假诉讼|未如实提供律师费发票)
虚假诉讼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违背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市场经济和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社会失信和道德滑坡的恶劣影响。近年来,临海法院连续积极构建防范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打造诚信诉讼良好环境,现公布典型案例如下:
基本案情
李某曾将自己创作设计的某包装箱作品发表登记,Y公司在未经李某许可的情况下,对外批量生产销售该包装箱。
发现Y公司的侵权行为后,原告李某作为著作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Y公司停止侵害其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其为维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

双方均委托了律师代理案件,开庭过程中,被告律师对原告方所提交证据中的律师费发票提出质疑,称该张发票并非本案的律师费发票,而是早在同样由原告律师代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已经提交,两案的律师费发票完全相同。
对此,原告律师在庭审中作出解释,因另一起案件最终撤诉,该案件的律师费转为本案律师费,因此作为本案证据提交。
庭审结束后,原告律师再次向其当事人李某收取了本案的5000元律师费,其行为与庭审中关于本案律师费发票的陈述前后自相矛盾。

庭审后,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积极配合法院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本身的争议得以妥善解决,而原告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不恰当行为需加以规制。
法院查明原告律师未如实提供律师费发票,其行为属于虚假提交证据,妨害了人民法院正常审理案件的秩序,应依法予以制裁,最终决定对原告律师罚款5000元。
法官提醒
律师群体作为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与者,更应严格遵守执业规范,为维护诚信诉讼秩序和司法权威发挥作用。此外,原告在诉讼中主张律师代理费用的,除如实提交律师费发票外,还应提交有效的支付凭证证明律师代理费用已实际发生,不能仅凭发票要求对方承担相关费用。法院将对律师费发票和支付凭证综合加以审核认定,在证据真实的情况下,方能支持原告的合理诉请。
浙江天平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临海法院
原标题:《打击虚假诉讼|未如实提供律师费发票,法院开出“司惩”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