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晋县公安局官方网站(宁晋县公安局关于七起污染环境案件的处罚通报)

宁晋县公安局关于七起污染环境案件的处罚通报
2020年1月4日-1月24日,宁晋县公安局共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1起,刑事拘留1人;办理治安案件6起,行政拘留6人。现将处罚决定通报如下:
1、宁晋县原种厂内小炼油污染环境案。2020年1月4日,我局接环保分局线索,在宁晋县原种厂园区内有非法小炼油,接报后我局环安大队随即开展侦査。1月6日,依法传唤违法行为人李某,经讯问,李某对其违法开办小炼油厂违规排污问题供认不讳,我局依法立行政案件。1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行政拘留15日。1月19日,我局接环保分局刑环宁移[2020]02号移送函并检测报告,李某的行为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我局依法对该案转刑事案件,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刑事拘留。
2、王某付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2020年1月24日22时许,王某付在宁晋县工商街杨国福麻辣烫门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付行政拘留7日。
3、王某清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2020年1月24日22时许,王某清在宁晋县兴宁街质监局门口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査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清行政拘留7日。
4、申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2020年1月24日23时许,申某在宁晋县计委家属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申某行政拘留7日。
5、李某涵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2020年1月24日23时许,李某涵在宁晋县都市118酒店门前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李某涵行政拘留7日。
6、王某强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2020年1月24日23时许,王某强在宁晋县吉祥路邮电公寓对面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王某强行政拘留7日。
7、石某非法处置危险物质案。2020年1月24日23时许,石某在颐和绿洲北区西侧空地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查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依法对石某行政拘留7日。
2020年1月27日

原标题:《宁晋县公安局关于七起污染环境案件的处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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