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律师:刑法中的过失犯罪,应当如何认定?
刑法中的犯罪可以分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故意犯罪是指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那么过失犯罪,应当如何判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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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过失犯罪?
陕西润亚律师事务所长春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犯罪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两种。
1、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结果,构成的犯罪。它具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例如:某甲是铁路扳道员,在完成一次扳道作业后,一时疏忽大意,没有把线内的道岔恢复完位,以致后一次列车驶入异线,发生了与其他列车碰撞的伤亡事故。此案中某甲的主观心理态度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应负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2、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过失犯罪。简而言之,就是在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下发生的犯罪。确定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的关键,是理解过于自信的内容。过于自信就是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例如:汽车司机某甲驾车行驶在山区险道上时,明知山高路险,如果高速行车有可能发生翻车事故,但是他轻信自己技术高超、经验丰富,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仍然违章高速行车,结果在一段险道上发生了翻车事故。此案中,某甲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是抱着过于自信的心理态度,因而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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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律师解析:
过失犯罪与意外事件的区别: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有相似之处,表现在都没有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客观上又都发生了结果,但前者是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后果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疏忽大意才没有预见。在这个问题上,应根据前述判断基础、判断方法与判断标准,全面、客观、准确地判断行为人能否预见,从而正确区分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尤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入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入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2.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只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3.行为人在实施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时,有时也会发生行为入所不能预见的其他结果,不能因为行为人实施的是不道德、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就断定他能够、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一切结果。特别是不能因为行为人的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就针对其不能预见的结果追究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