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领养宠物(宠物“免费领养”骗局怎么破)
领养宠物的本意是救助流浪动物,给它们一个温暖的家。但打着宠物“免费领养”旗号的背后,隐藏着层层加价、捆绑消费甚或诈骗犯罪等一系列套路。那么,我们怎样才能识破这些骗局,真的免费领养到宠物呢?
1、宠物“免费领养”纠纷频发
在网络平台搜索免费领养信息,可以看到各种可爱的宠物图片,均声称“无偿、免费送养”。但其中一些送养人或者宠物店主打着“免费”的旗号,以“为宠物好”“关心宠物”等名义,利用领养人的爱心套路对方,所用方式如捆绑销售高价劣质宠物玩具、零食和用品或者签订固定购买协议等,使领养人付出超过宠物本身价值的成本,牟取利益。免费送养宠物最后却成了“强卖”,被套路的领养人质疑宠物领养协议是否公平合理,不愿继续履行协议,双方由此引发纠纷。
小张在免费领养宠物狗时就遭遇了捆绑销售的套路。他和宠物店签订领养协议时,对方告知,宠物狗已经接种两针疫苗,再加上第三针疫苗,需要补偿疫苗费用共计788元,小张认为在情理之中,于是爽快支付。正准备带狗离开时被店主拉住,对方以宠物狗刚出生没多久、去新家容易拉肚子为由,要求小张购买“原狗粮”、配套羊奶粉以及益生菌等,小张又支付了1700余元。后来,小张上网查看时发现,这些产品的报价均远超实际价格。不仅如此,宠物狗在领养后第三天就生病了。自费检查结果显示,宠物狗感染了病毒。小张去宠物店维权,店主不能出示“狗已接种两针疫苗”的凭证,且称第三针疫苗必须和狂犬疫苗捆绑使用,在店内接种必须先缴纳300元狂犬疫苗费用。而针对维权宠物领养人,店主仅表示“宠物死了免费换,但绝不退”。
小王也曾因签订固定购买协议而被套路。他在某宠物店“免费领养”了一只蓝猫,领养时需要签订宠物用品购买协议,即每月在该店固定消费300元,为期12个月。后续购买宠物用品时,小王发现,自己高价购得的猫粮并非名牌,也不适合小猫食用,且猫砂中含有大量粉尘,几乎没有结团除臭效果。但如果要解除购买协议,小王必须支付远超该猫市场价的违约金,即使后续猫咪生病死亡,领养人也必须买够12个月宠物用品。
诸如此类的“免费领养”骗局让不少爱宠人士深受其害。
2、违反免费领养协议或须赔偿
免费领养宠物时,大多数人都会像小王一样,被要求签订“免费领养协议”。那么,这样的宠物免费领养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呢?如果领养人违约没有遵守协议约定,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解释说,就宠物送养方与领养方订立的《宠物领养协议》合同性质而言,一般约定宠物送养方将宠物交由领养方免费领养,领养方并不需要为此向送养方支付相应价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领养双方形成的是一种赠与合同关系。
同时,《宠物领养协议》一般还约定由领养方每月从送养方处购买一定价值的宠物生活用品,这种附加了购买宠物生活用品义务的合同属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这种固定购买协议除了作为赠与合同的附随义务需要履行之外,在送养人和领养人双方之间也成立买卖合同。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如果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小明与小红签订了《免费领养合同》,双方约定:小红(乙方)领养小明(甲方)的一只宠物猫,价值1300元;合同期限为15个月,在此期间,小红每个月到小明的宠物店消费最低240元;小红如有任何事情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则向小明赔付1000元和猫咪原价。合同签订后,小红按照约定支付了5个月的最低消费金额共1200元,但未支付剩余金额,小明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的《免费领养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明将宠物猫交付小红后,小红未按合同约定向小明支付每月的最低消费金额,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法院最终判决小红支付宠物猫费用1300元,并赔偿1000元。
“时下,很多免费的《宠物领养协议》都如小红与小明的约定,领养宠物的同时伴随其他义务,这种附随义务表现为支付押金、捆绑消费、送养人定期探视等形式。”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如果领养人违反附随义务的约定,则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换句话说,如果被免费领养的宠物出现健康问题,送养人作为赠与人,不需要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免费的《宠物领养协议》约定了固定购买宠物用品等附随义务,送养人应当在附随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即面临领养人拒绝接受宠物或者解除合同以及承担违约责任的风险。同时,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了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即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送养人明知宠物存在问题,故意不告知领养人,后宠物咬伤别人使领养人遭受损失的,则送养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借“免费领养”诈骗或担刑责
上述情况虽然存在领养套路,但宠物是真实存在的,支付相应对价后,确定能领养到宠物。更有甚者,通过在网上发布虚假免费宠物领养信息,虚构宠物免费送养事实,在爱宠人士支付托运费等费用后将其拉黑,诈骗他人钱财。
李某在网上购买了虚假速运公司网站,然后由张某委托吴某帮忙,在网上发布免费送养宠物等虚假信息的网帖,并留下他们三人的QQ号供有收养宠物意愿的人士联系。一旦有人通过上述QQ号联系时,他们相互配合,以接受送养宠物必须缴纳快递费、空运氧气箱费、办理提货卡工本费和押金等名目诱导对方转账支付。在领养人按要求支付完相关项目的费用后,吴某等人又以系统无法识别为借口,要求领养人重新转账激活系统,诱导对方不断转账,直至领养人觉察被骗后,就将领养人拉黑。不到一年时间,吴某等三人先后骗取了15人的钱财共计4万余元,法院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并处罚金。
这种“免费领养宠物”新型诈骗犯罪一般以喜欢养宠物的年轻人为诈骗对象,多以物流公司为载体,以异地跨省须收取航空托运费、笼子费为由骗取钱财。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上述以虚构免费送养宠物事实、骗取他人钱财的行为,就属于诈骗,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免费领养宠物”是一种流行于网络的新型诈骗手段。对于网上发布的免费领养信息,领养人需要仔细核对,切勿同情心泛滥或者贪小便宜心理作祟,盲目相信对方。领养宠物最好选择同城当面领养,谨慎选择异地领养。宠物在外地时,领养人最好自己选择正规物流公司和货到付款方式,切勿轻易汇款或转账。一旦发现被骗,应保存证据,立即报警。
以领养代替购买的出发点是给濒临流浪困境的宠物一个温暖的家,如果这背后套路满满、充满算计甚至是诈骗,则丧失了原有之义,也让爱宠人士心寒。爱宠人士要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选择正规领养,积极维权。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净化宠物市场的不良风气。宠物领养信息的网络发布平台也要把好关,审核领养信息的真实性。一旦发现问题卖家,要及时下架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相关部门。
供图:视觉中国